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 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保
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
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 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
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的城市
供水工作。
市水利、建设、卫生、物价、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