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92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已经 2006 年 12月 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3月 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
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