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2008 〕48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财政部、 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财建〔2007 〕1025 号)、
财政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 〕
619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以下简
称《专项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和省计划内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由市、县(区)政府负
总责并实施。中央和省按规定给予投资补助,实行投资包干,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