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
设部令第 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意见》(建市〔 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
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 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
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不再申请施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