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
证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
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
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 式样见附件 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
责人。
第四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是指参与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