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
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
标:
(一)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
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