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以下简
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
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