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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 (主席令第 90 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21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3 号)、《民
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质〔 2006 〕192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
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
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