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发文号:皖政办 [2011]62 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08-24
实施日期: 2011-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 监测监控、 以风定产” 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
针,努力构建 “通风可靠、 抽采达标、 监控有效、 管理到位” 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 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6]4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