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147号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2年 8月 16日省人民政府第 114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二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
患,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 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10人以上(含 10人)30 人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特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