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
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皖公通 [2006]63 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
所、金库安全,根据公安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
规定》(GA38-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
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
收工作。
第二条 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
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
得重复验收。
市公安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 一级、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
所、金库、离行式的 ATM、CDM、CRS机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安全
防范工程;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