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加强高速公
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
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
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
费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
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的法
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