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11年 12月 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3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安监总局 43号令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
管道生产安全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
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
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