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4 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 2010 年 10 月 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 15日起
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及时发
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 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
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