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依法登记、 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
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 由其所有
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 包括以下
三类:
(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第四条 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
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