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
第 59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
第二条 中心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的指导思想,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征收办 ”),负责中心
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并对各县 (市、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
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袁州区和宜春经济开发区、 宜阳新区、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