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公司买卖散装货物,合同规定卖方可溢短装 5%,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100 公吨,每吨
220 美元, CIF纽约,总金额 22000 美元。卖方实际装船重量为 102 公吨,后卖方凭单据到
银行议付时,银行拒绝付款,问银行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如果卖方实际交货 98 公吨,
银行可否拒付货款?为什么?
答:使用信用证结算时, 卖方支取的价款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金额。 在卖方实际装船重量为
102公吨的情况下,卖方支取的货款金额超过了信用证的总金额,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如果
卖方实际交货 98公吨,银行不能拒付货款,因为交货数量符合合同规定,支取的货款金额
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以内。
2、有一批 CIF合同,出售 100 吨矿砂,合同单价为每吨 200 美元,共值 20000 美元,货款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事后卖方交货 96吨。开证行以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
符,拒付货款。请问开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