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1 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 2000年 8月 21日经第 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
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