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 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包括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 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 2002年,
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 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
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
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 )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
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
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