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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维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 《房地产估价规范》 、《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 《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
办法》适用范围一致。
第三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单位, 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
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