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仍可在拆迁诉讼中申请鉴定但必须及
时
民商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婚姻、继承、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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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马阳杨”的微信号(扫描底部二维码) 。原告朱桂娣。
原告洪静。
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北兰江路 1号。
法定代表人奚明。
2014年 9 月 25 日,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依余姚市房屋征收
补偿办公室报请作出余征补( 2014)第 20 号房屋征收补偿
决定。该决定认定, 2013 年 11月 8 日,因余姚市府前路历
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 被告作出余政发 (2013)
131号《关于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
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
收,并于同年 11月 9日发布了征收公告,确定签约期限为
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