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 促进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建
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 确保建成项目的良性运行和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根据《关于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 (水农〔 2005〕502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水利部对小
型农田水利建设建后管护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 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按 “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
进行管护,努力实现 “以水养水 ”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塘坝清淤整治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加强
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是项目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
第三章 管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当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