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确
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
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
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0.5吨 /小时、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0.04 兆帕的锅炉 );
(二)小型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 0.1兆帕的热水锅
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
(三)小型蒸汽锅炉 (水容积不超过 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
过 0.7兆帕的蒸汽锅炉 );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
蒸汽压力不超过 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0.2吨 /小时
的锅炉 )。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