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1号 2000年 5 月 15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 2000年 8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
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0.04 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 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 50 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0.7兆帕的蒸汽锅炉) ;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