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
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地基质量保证: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
动。如果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 30 ㎝土层,
待做基础时进行人工开挖。
(3)施工顺序不合理:应严格按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进行开挖
土方,应注意宜先从低处开挖, 分层、分段依次进行, 形成一定坡度,
以利排水。
(4)施工机械下沉: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推
土机、铲土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 0.5m以上推铲土;挖土机一般需
在地下水位 0.8m 以上挖土,以防机械自身下沉。正铲挖土机挖方的
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最大挖掘高度的 1.2 倍。
(5)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
宽度和坡度,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 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
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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