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结合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用于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
监督。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科室,
对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科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
日起 7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备案。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 15日内
向旗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 本局所属科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办公
室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2份;本局向市
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
式文本 5份及备案报告和说明各 1 份。
备案报告应当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说明应当
列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本局所属科室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
度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