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文件题目】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 2008/11/10【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制订的《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依据《泰州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
须按规范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2.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建设等部门对住宅小区使用性质的批文,确定该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