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
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
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
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
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
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
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