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
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释义 > 本条是各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重新调
整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 物业管理区域一经划分, 如无特殊情况,
不应随便改动,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涉及业主人数
和物业规模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涉及共用部位和公
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问题,保
持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业主自治与物
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但是,物业
的管理又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有
些物业管理区域确实存在调整的必要,如将毗连的几个
比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大的物业管理区域
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