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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 [2004]18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水利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物价
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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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
二 00四年二月十二日)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4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