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鲁价费发 [2000]96 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委 ):
为加强公路管理 , 保证公路路产路权在受到损坏和占用后得到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 现制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 自 2000 年 4月 10日起
执行。
附件一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附件二 :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 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
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