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
第 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月 4日省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3月 1日起施行 。
省长 韩寓群
二〇〇五 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 省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 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 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 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
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 (具体项目见附件 ),必须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