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 则
第 0.0.1 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 0.0.2 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安装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计价活动中进
行工程量的计算,应遵循本规则。
第 0.0.3 条 本规则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安装工程计价活动中确
定安装工程量以及相应消耗量的依据。
第 0.0.4 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
据以下有效文件:
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 0.0.5 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
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4.以重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