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
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
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
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