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拌混凝土信用企业评价办法
为推动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
体系,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及企业责任意识, 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
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生产质量,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特制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信用企业评价” (以下简称“信用企业”评价)
办法。
一、 评价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
(二)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
(三)有两年以上正常运行的生产历史;
(四)评价年度内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五)评价年度内企业无亏损;
(六)山东省混凝土协会会员单位、履行会员义务。
二、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山东省预拌混凝土信用企业评价细则》 。
三、实施程序
(一)凡参加“信用企业”评价的单位须向所在市混凝土协会 (专
委会、分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没有成立协会的市可向当地
混凝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