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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条例
(2012年 11月 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
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公
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 (收费公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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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
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