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
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山西省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
程和分阶段监理) 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除军事工程、 保密工程和其
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 必须按本办法规定,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
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
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