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水土流失补偿费继续按晋价
涉字 59号文件执行的通知
晋政办函〔1996〕39 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4 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由
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 省人民政府决定水土流失
补偿费征收标准目前仍按晋价涉字 (1992)59 号文件规定执行,请各有关部门配
合水保部门,保证足额征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我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晋价涉字〔1992〕第 59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保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