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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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
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要求,履行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