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为明确岩土工程勘察各管理环节的职责, 完善过程控制,
为业主提供合格产品,制定本规定。
1.2 岩土工程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是公司岩土工
程勘察的主体生产部门, 实施勘察全过程的管理, 并承担相应责
任。
1.3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岩土工程勘察
成果报告必须加盖注册工程师章。
1.4 勘察劳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主体生产部门的生产调度、业
务指导,严格按外业操作规程实施, 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1.5 公司外埠分院(浙江分院、苏州分院)参照执行。
1.6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 方 案
2.1 方案洽谈
2.1.1 经营人员洽谈任务时应争取合理工期,为合同履约创
造条件。
2.1.2 经营人员应向设计、业主详细了解建筑物性质和勘察
技术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电子文档。
2.1.3 经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