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2009 年版)
强制性条文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 施工所需
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
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
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
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