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有
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地下
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 除应遵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 2.0.1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
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