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 )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 ,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
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 ,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
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 ,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
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 :初级××工(员)、中级 ××工 (员 )、高级 ××工 (员)、××技师、
高级××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 )各技术等级岗位 ,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 ,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