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审理中,案外人李某到庭表示:其曾收到胡某寄交的
《股权转让通知书》 ,知晓胡某拟将持有的老友计公司全部
股权以 1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某,李某表示放弃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转让其股权,但公司章程对
转让有约定的,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为原则。
2011 年 6 月,奇虎三六零公司作为投资方与老友计公
司、胡某及李某签订《投资协议书》 。为保障投资方利益,
各方约定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老友计公司包括任何股权的
出售与转让等经营重大事项上享有“一票否决权” ,该协议书经
老友计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依法以书面形式制定,用以规范
公司组织及股东行为,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的
是公司意思自治的法治精神,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但协议
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且形成时间在后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