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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程保修承诺与措施
11.1、保修期及保修承诺
按国家相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完成竣工备案之日起 3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我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和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对
工程的保修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我公司将由工程管理部跟踪工程使用
过程的质量情况和负责保修期间的维修工作。 工程管理部将组织专门人员, 不定
期地对本工程进行回访, 虚心听取业主对本工程质量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并征求业
主对我司工作的建议, 以促进我司把有关工作做得更好, 为业主提供更好的保修
服务;
2、在质量保修期内,我司将按照公司和有关规定,承担本工程双方约定的保修
责任。凡属于我司工程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我司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 12小时内
派人修理。若发生须紧急抢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