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 [2002]10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
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