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 “承包人”)于 2014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
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 7天内无
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