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 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 根据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
设部令第 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 (以下简称标准解释) 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
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
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
作。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
正、规范。
第六条 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 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