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建建 [2000]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 1995 年建设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95-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GF-2000-0202)印发给你们, 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原《工
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ΟΟΟ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ΟΟΟ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