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 154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
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